法定除舊服務條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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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適用條件 |
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,包括電腦、列印機、掃描器及顯示器, |
2.除舊地點 |
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 |
3.選取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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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除舊服務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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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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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 1. 電 腦: 包括個人電腦、桌上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。 2. 列印機: 重量不超過30公斤; 如同時用作影印機、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,仍視作列印機。 3. 掃描器: 重量不超過30公斤。
4. 顯示器: 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;顯示屏幕的尺寸為5.5吋至100吋內(以對角斜角量度)。 |